(四)严格论证医疗机构采购需求的合理性,剔除违背集中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排他性需求。
(五)汇总医疗机构采购需求、资金筹措情况、基础设施条件及进口设备免税申请等信息。使用财政资金采购的医疗机构,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成论证、报批工作。
(六)与潜在供应商沟通,收集、汇总和分析产品技术参数等相关信息。
(七)组织专家对产品技术参数进行交叉论证。
第四十条 准备工作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应当制订集中采购工作方案,报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第七章 实施程序与要求
第四十一条 集中采购包括以下基本工作程序: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和工作方案确定采购方式;制订采购文件;组织实施采购;确定成交结果;签订采购合同;履约验收。
第四十二条 集中采购文件一般应当包括技术和商务两部分。技术部分编制由医疗机构提出技术需求,集中采购工作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专家编写。商务部分由集中采购工作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负责编写。
第四十三条 集中采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按照第五章规定,遴选招标代理机构。
(二)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和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
(三)专家组审核招标文件,集中采购工作机构确认。
(四)招标代理机构向招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招标文件。
(五)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和发售招标文件。
(六)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和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咨询和质疑,并对标书做出修正。
(七)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投标。
(八)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开标、评标。
(九)招标代理机构将评标报告报集中采购工作机构,集中采购工作机构确认中标供应商。
(十)招标代理机构发布中标公告。
第四十四条 集中采购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选择3家以上的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具体程序按照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
第四十五条 集中采购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按照以下程序实施:
(一)集中采购工作机构编制谈判文件。
(二)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