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目标
第七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
(一)确定是否利用专家的工作;
(二)如果利用专家的工作,确定专家的工作是否足以实现审计目的。
第四章 要求
第一节 确定是否利用专家的工作
第八条 如果在会计或审计以外的某一领域的专长对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是必要的,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是否利用专家的工作。
第二节 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
第九条 本准则第十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将随着具体情况的变化而变化。在确定本准则第十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事项:
(一)与专家工作相关的事项的性质;
(二)与专家工作相关的事项中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
(三)专家的工作在审计中的重要程度;
(四)注册会计师对专家以前所做工作的了解,以及与之接触的经验;
(五)专家是否需要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第三节 专家的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专家是否具有实现审计目的所必需的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在评价外部专家的客观性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询问可能对外部专家客观性产生不利影响的利益和关系。
第四节 了解专家的专长领域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了解专家的专长领域,以能够:
(一)为了实现审计目的,确定专家工作的性质、范围和目标;
(二)评价专家的工作是否足以实现审计目的。
第五节 与专家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与专家就下列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根据需要形成书面协议:
(一)专家工作的性质、范围和目标;
(二)注册会计师和专家各自的角色和责任;
(三)注册会计师和专家之间沟通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包括专家提供的报告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