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21号--利用专家的工作
(财会[2010]21号 财政部 2010年11月1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时利用专家的工作,明确注册会计师利用专家工作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一)项目组拥有在会计或审计专业领域中具有专长的成员,或向在会计或审计专业领域中具有专长的个人或组织咨询。《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及其应用指南对这种情况进行了规范。
(二)注册会计师利用在会计、审计以外的某一领域具有专长的个人或组织的工作,并且其工作被管理层利用以协助编制财务报表(即利用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及其应用指南对这种情况进行了规范。
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对发表的审计意见独立承担责任,这种责任并不因利用专家的工作而减轻。如果注册会计师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利用了专家的工作,并得出结论认为专家的工作足以实现审计目的,注册会计师可以接受专家在其专业领域的工作结果或结论,并作为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二章 定义
第四条 专家,即注册会计师的专家,是指在会计或审计以外的某一领域具有专长的个人或组织,并且其工作被注册会计师利用,以协助注册会计师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专家既可能是会计师事务所内部专家(如会计师事务所或其网络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员工,包括临时员工),也可能是会计师事务所外部专家。
第五条 专长,是指在某一特定领域中拥有的专门技能、知识和经验。
第六条 管理层的专家,是指在会计、审计以外的某一领域具有专长的个人或组织,其工作被管理层利用以协助编制财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