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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2010修订)

  (二)确定是否有必要复核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审计工作底稿的相关部分。

  第五十六条 如果认为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不充分,集团项目组应当确定需要实施哪些追加的程序,以及这些程序是由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还是由集团项目组实施。

  第五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从而得出合理的结论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集团项目组应当评价,通过对合并过程实施的审计程序以及由集团项目组和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执行的工作,是否已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形成集团审计意见的基础。

  第五十八条 集团项目合伙人应当评价未更正错报(无论该错报是由集团项目组识别出的还是由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告知的)和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对集团审计意见的影响。

第十二节 与集团管理层和集团治理层的沟通

  第五十九条 集团项目组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2号--向治理层和管理层通报内部控制缺陷》的规定,确定哪些识别出的内部控制缺陷需要向集团治理层和集团管理层通报。在确定通报的内容时,集团项目组应当考虑:
  (一)集团项目组识别出的集团层面内部控制缺陷;
  (二)集团项目组识别出的组成部分层面内部控制缺陷;
  (三)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提请集团项目组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第六十条 如果集团项目组识别出舞弊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提请集团项目组关注舞弊,或者有关信息表明可能存在舞弊,集团项目组应当及时向适当层级的集团管理层通报,以便管理层告知主要负责防止和发现舞弊事项的人员。

  第六十一条 因法律法规要求或其他原因,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对组成部分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在这种情况下,集团项目组应当要求集团管理层告知组成部分管理层其尚未知悉的、集团项目组注意到的可能对组成部分财务报表产生重要影响的事项。如果集团管理层拒绝向组成部分管理层通报该事项,集团项目组应当与集团治理层进行讨论。如果该事项仍未得到解决,集团项目组在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准则有关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应当考虑是否建议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在该事项得到解决之前,不对组成部分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第六十二条 除《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与治理层的沟通》和其他审计准则要求沟通的事项外,集团项目组还应当与集团治理层沟通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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