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知悉集团项目组将利用其工作的前提下,要求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确认其将配合集团项目组的工作。
(二)与集团审计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特别是独立性要求。
(三)在对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实施审计或审阅的情况下,组成部分的重要性和针对特定类别的交易、账户余额或披露采用的一个或多个重要性水平(如适用)以及临界值,超过临界值的错报不能视为对集团财务报表明显微小的错报。
(四)识别出的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工作相关的、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特别风险。集团项目组应当要求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及时沟通所有识别出的、在组成部分内的其他由于舞弊或错误可能导致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特别风险,以及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针对这些特别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
(五)集团管理层编制的关联方清单和集团项目组知悉的任何其他关联方。集团项目组应当要求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及时沟通集团管理层或集团项目组以前未识别出的关联方。集团项目组应当确定是否需要将新识别的关联方告知其他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
第五十四条 集团项目组应当要求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沟通与得出集团审计结论相关的事项。沟通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是否已遵守与集团审计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包括对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的要求;
(二)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是否已遵守集团项目组的要求;
(三)指出作为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出具报告对象的组成部分财务信息;
(四)因违反法律法规而可能导致集团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信息;
(五)组成部分财务信息中未更正错报的清单(清单不必包括低于集团项目组通报的临界值且明显微小的错报);
(六)表明可能存在管理层偏向的迹象;
(七)描述识别出的组成部分层面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八)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向组成部分治理层已通报或拟通报的其他重大事项,包括涉及组成部分管理层、在组成部分层面内部控制中承担重要职责的员工以及其他人员(在舞弊行为导致组成部分财务信息出现重大错报的情况下)的舞弊或舞弊嫌疑;
(九)可能与集团审计相关或者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期望集团项目组加以关注的其他事项,包括在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要求组成部分管理层提供的书面声明中指出的例外事项;
(十)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总体发现、得出的结论和形成的意见。
第十一节 评价审计证据的充分性和适当性
第五十五条 集团项目组应当评价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沟通。集团项目组应当:
(一)与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组成部分管理层或集团管理层(如适用)讨论在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