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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3号——关联方(2010修订)

  (一)无论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是否对关联方作出规定,充分了解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以便能够确认由此产生的、与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相关的舞弊风险因素(如有);根据获取的审计证据,就财务报表受到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影响而言,确定财务报表是否实现公允反映。
  (二)如果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关联方作出规定,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确定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是否已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得到恰当识别、会计处理和披露。

第四章 要求

第一节 风险评估程序和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实施的风险评估程序和相关工作。作为风险评估程序和相关工作的一部分,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本准则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审计程序和相关工作,以获取与识别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的信息。

  第十三条 项目组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的规定进行内部讨论时,应当特别考虑由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导致的舞弊或错误使得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向管理层询问下列事项:
  (一)关联方的名称和特征,包括关联方自上期以来发生的变化;
  (二)被审计单位和关联方之间关系的性质;
  (三)被审计单位在本期是否与关联方发生交易,如发生,交易的类型、定价政策和目的。

  第十五条 如果管理层建立了下列与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相关的控制,注册会计师应当询问管理层和被审计单位内部其他人员,实施其他适当的风险评估程序,以获取对相关控制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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