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修订)


  第二十四条 按照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注册会计师还可能就审计中出现的事项,负有与管理层、治理层和其他财务报表使用者进行沟通和向其报告的责任。

第四章 总体目标

  第二十五条 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是:
  (一)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使得注册会计师能够对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编制发表审计意见;
  (二)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根据审计结果对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并与管理层和治理层沟通。

  第二十六条 在任何情况下,如果不能获取合理保证,并且在审计报告中发表保留意见也不足以实现向财务报表预期使用者报告的目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终止审计业务或解除业务约定。

第五章 要求

第一节 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

  第二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的职业道德要求,包括遵守有关独立性的要求。

第二节 职业怀疑

  第二十八条 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认识到可能存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情形。

第三节 职业判断

  第二十九条 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判断。

第四节 审计证据和审计风险

  第三十条 为了获取合理保证,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使其能够得出合理的结论,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

第五节 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

  第三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与审计工作相关的所有审计准则。如果某项审计准则有效且所适用的情形存在,则该项审计准则与审计工作相关。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