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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四)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保荐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产评估机构、投资咨询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证券期货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五)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及其相关业务人员,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及其主要投资管理人员,境外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及其首席代表;
  (六)为证券期货业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或者软硬件产品的供应商;
  (七)为发行人、上市公司提供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他公关服务的服务机构及其人员;
  (八)其他有与证券期货市场活动相关的违法失信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诚信信息包括:
  (一)公民的姓名、性别、国籍、身份证件号码,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代码等基本信息;
  (二)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等其他省部级及以上单位和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期货市场行业协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全国性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以下简称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作出的表彰、奖励、评比,以及信用评级机构作出的信用评级;
  (三)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
  (四)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各方,及收购人所作的公开承诺的未履行或未如期履行、正在履行、已如期履行等情况;
  (五)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和采取的监督管理措施;
  (六)证券期货市场行业组织实施的纪律处分措施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管理措施;
  (七)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及采取强制措施;
  (八)因涉嫌证券期货犯罪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移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处理;
  (九)因证券期货犯罪或其他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十)因证券期货侵权、违约行为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较大民事赔偿责任;
  (十一)因违法开展经营活动被银行、保险、财政、税收、环保、工商、海关等相关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十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其他行为信息。
  第九条 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受表彰、奖励、评比和信用评级信息,由其自行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报,记入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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