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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简章》的通知

  八、暨南大学、华侨大学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参照以上原则办理,具体事宜另行规定。
  九、各有关部门、地方和高等学校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政策,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工作。未经我委批准,任何学校不得擅自招生,包括不得擅自招收保送生。
  十、各招生院校务必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严格要求学生,精心组织教学,保证培养质量。不得放宽标准,降格以求,滥发证书。对违反校规校纪和学习不努力,无法继续学习的学生,应及时做相应的处理,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十一、各招生院校务于每年九月底前将录取学生名单(包括学生类别、考试分数、所学专业)报我委高校学生司、港澳台办公室。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者,将取消学校的招生资格。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简章
  二、部分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学校名单
  三、开设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预科班学校名单
  四、开设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高考补习班学校名单

                           国家教育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一月三十日

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
           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简章

  一、报名
  1、条件
  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相当于中学六年级),二十五周岁以下,品行端正,无犯罪历史记录,未婚,无精神病及传染性疾病,身体健康,包括由内地(国内)移居香港、澳门、台湾或国外的学生。
  招生院校对考生身体条件的特殊要求请参照招生专业目录。
  2、时间
  四月十日至四月三十日
  3、地点及手续
  联合招生办公室(广州市东风东路725号,邮政编码:510080,电话:87776581、87750695)。
  福建省高校招生办公室(福州市五四北路65号,邮政编码:350003,电话:7841445或784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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