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大力办好普通高级中学的若干意见

  四、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普通高中建设
  建立以政府拨款为主的多渠道筹措经费的体制,增加对普通高中的投入。市、县财政要适当增加对普通高中的投入和提高生均经费标准,首先要保证危房改造、教师工资和必需教学设备的添置,并有计划地加强对薄弱高中、示范性高中的建设。继续鼓励社会集资办学或捐资助学,重点用于危房改造、扩大规模和教学基本条件的改善。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家对校办产业的优惠政策,逐年增加对校办产业的政策性低息贷款,支持普通高中开展勤工俭学,发展校办产业,增加学校的自筹经费。
  普通高中属于非义务教育阶段,可以收取学费,标准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群众的承受能力,按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和物价指数的状况确定。不同地区、不同学校的收费标准可以有所区别。学校不得自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适当减免学费或提供助学金。
  要有计划有步骤分期分批改善普通高中的办学条件。到本世纪末,要使大多数普通高中达到国家教委颁发的校园建设、校舍建设、实验室建设和设备配置、体育运动场地和设施、电化教育、图书馆建设等标准,消除危房,使办学条件有较大的改善。已达到标准的学校要继续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水平和质量。
  加强普通高中师资队伍建设。各地要按照数量足够、素质良好、结构合理的要求认真规划,逐步落实。在注重发挥中老年教师骨干作用的同时,要把培养一批各学科优秀青年教师的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要加强和改革师范教育。师范院校要坚持为基础教育服务的正确方向,主动适应普通高中多样化办学和实施新课程方案的需要,培养高质量的师资,并努力提高师范院校本科毕业生毕业分配到位率,重点满足普通高中的需要,同时,允许向社会和非师范院校按教师资格要求公开招聘教师,还可以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离退休人员中聘请兼职教师。要制定激励政策,使一些硕士、博士进入普通高中任教。要鼓励在职教师进修,提高学历达标率,逐步做到一专多能,以适应办学模式多样化和课程教材改革的需要。要按照《教师法》的要求,切实提高普通高中教师的待遇,除保证教师工资不低于或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标准和足额按时发放外,各地区和学校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提高教师工资、奖金、津贴等标准和办法。要采取特殊措施,较大幅度地改善优秀骨干教师的待遇。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