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家科委有关司组织专家对申请借款项目进行论证、审查。
(四)根据项目论证审查意见,国家科委条件财务司会同财政部文教司审核批复借款项目。
(五)国家科委条件财务司根据批准的周转金借款项目文件,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借款手续。
(六)经批准的周转金借款项目一般不做调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进行调整时,应按程序重新报批。
第八条 科技周转金的借款期限
科技周转金借款期限一般为1-2年,少数周转期较长的项目,借款期限最长可放宽到3年。
第九条 科技周转金的担保
借款单位应提供其主管部门担保偿还借款的承诺文件或具有债务承担能力的第三方保证人提供代为偿还借款的担保。
第十条 科技周转金的资金占用费
在规定的借款期限内,按年率2-4%收取差别资金占用费。主要是根据国家在不同时期的产业政策,对不同类别的借款项目和不同类型的项目承担单位确定不同比例的资金占用费。
第十一条 科技周转金的偿还
(一)借款单位应按合同规定的资金占用费,连同科技周转金,在规定的借款期限内按时偿还。由于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周转金不能按时归还的,借款单位应在规定还款到期30日前,通过主管部门向国家科委申请延期还款。经审查批准后,给予延期。延期还款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对延期的借款,从延期之日起,按科技周转金的本金每天加收万分之一的延期资金占用费。
(二)对于效益好、周转快、按期还款的借款项目,借款单位可按规定程序再次提出申请,在审批时可优先继续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 科技周转金的管理与监督
(一)国家科委负责科技周转金的管理,并会同财政部对科技周转金的使用和效益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跟踪了解。
(二)收回的科技周转金、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延期及逾期资金占用费和罚金,由国家科委存入周转金专户,按照规定继续周转使用。
(三)各借款单位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借款单位的监督检查,建立项目追踪反馈制度,及时掌握了解科技周转金借款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和效益等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以保证科技周转金使用合理和安全,防止借款被挤占挪用,充分发挥科技周转金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