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根据国家的科技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支持有条件的科研单位依法组织收入,提高经费自给水平,促进事业发展,减轻财政负担。
(三)优先安排技术含量高,产品附加值高,经过中间试验或工业性试验,产品基本定型,能够形成规模生产,投资少、风险小、周转快的项目。
(四)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不以盈利为目的,不搞商业性金融活动,不直接或间接用于股票、证券、期货、房地产等项目。
第四条 科技周转金的借款范围
科学事业费在国家科委归口管理的中央级科研单位。重点对科研单位开发转化的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先进制造技术、海洋技术、新材料、新能源以及社会发展和农业等领域高新技术成果及其产业化给予倾斜支持。
第五条 科技周转金的支出范围
主要用于购置必需的仪器设备、解决流动资金周转困难。不得用于传统产业单纯扩大生产规模或技术改造的项目,也不得用于基本建设项目。
第六条 科技周转金的借款条件
(一)借款项目应具有一定的投资规模,但总投资额应在3000万元以下,借款金额一般在200-500万元左右。借款金额小于200万元的项目一般不予支持。
(二)借款项目须经过充分论证,要有可行性论证报告。
(三)借款单位实行独立核算,有较为稳定的经济收入,具有偿还借款的能力。
(四)借款单位需设有周转金帐户,有专人或兼职人员管理周转金。借款单位领导和财务人员责任心强,并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
(五)借款单位应在科技体制改革中取得成效,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运行机制,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有一定基础,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在管理水平,技术储备、经济实力、市场条件和科技人才等方面,具备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相应条件。
(六)借款单位能匹配项目投资规模三分之一以上的自筹资金。
第七条 科技周转金立项程序
(一)借款单位填写借款项目申请书,并附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对上年度会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国务院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国家科委条件财务司。
(二)国家科委条件财务司对申请借款单位的资信和财务状况进行审核。通过主管部门通知借款单位报送借款项目可行性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