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关于发布<科研院所技术开发研究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9月3日 实施日期:1999年9月3日)废止国家科委、财政部关于印发《科技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7月18日 国科发财字[1996]320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和全国科技大会精神,适应科技改革和发展的要求,加大科技拨款制度改革的力度,为科研单位科技成果的尽快转化提供政策性资金支持,促进科技事业的发展,国家科委和财政部共同研究制定了《科技周转金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科技周转金管理办法
附件: 科技周转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提高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深化科技拨款制度改革,提高科技周转金的使用效益,为加速科研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提供政策性资金支持,根据财政部财预字[1995]465号通知印发的《财政部专项周转金管理办法》并参照财文字[1996]43号通知印发的《
财政部文教行政周转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周转金的来源
(一)根据国发[1986]12号《
国务院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留归国家科委管理的中央级开发型科研单位减拨经费的三分之一部分。
(二)国家科委将减拨经费用作科技委托贷款的历年回收资金。
(三)按规定收取的科技周转金占用费(含逾期占用费)。
第三条 科技周转金的使用原则
(一)坚持科学评估、择优支持、专款专用、到期收回、周转使用,遵循资金的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