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负责本部门成果推广网的建设和技术市场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各地区国防科工办的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的成果推广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机关有关科技成果推广的政策法规、制定本地区的相关规章;
(二)根据国家、部门推广计划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编制地区性成果推广计划;
(三)对本地区各基层单位的科技成果推广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四)对成果推广情况进行统计、评估,向上级机关定期报告成果推广情况;
(五)负责管理本地区国防科技工业的技术市场活动和成果推广网活动。
第九条 各基层单位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的科技成果推广工作。在实际工作中要把推广工作与科技攻关、技术革新、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有机地结合起来,并积极地向领导机关推荐有推广价值的科技成果和汇报成果推广情况。
第十条 各部门、各地区成立国防科技成果推广站(交流中心),在本部门、本地区国防科工办领导下,从事国防科技成果推广工作。要注重运用市场机制,开展各项技术市场活动,搞活成果推广工作。
第三章 计划的编制与实施
第十一条 国防科技成果推广计划是滚动的指导性计划。
第十二条 列入推广计划的项目应是能在较大范围内推广应用的、投入少、见效快、效益高的成熟技术:
(一)有助于提高武器装备的作战效能及研制能力;
(二)有助于提高国防科技工业的工艺、技术水平;
(三)有明显的节能降耗、节约原材料、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功能;
(四)能提高产品质量、可靠性与维修性;
(五)有利于防治污染、改善环境、加强劳动保护等。
第十三条 国防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的编制采取行政与专家评估相结合的方法。成果完成单位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建议推广的项目正式填写《国防科技成果推广项目建议表》,上报本部门成果管理机构或专业推广研究机构。
第十四条 各部门成果管理机构或专业推广研究机构根据基层单位推荐的项目,结合本部门的具体情况,编制本行业的国防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由本部门批准下达并报国防科工委备案。各部门应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国防科工委推荐有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的跨地区、跨部门推广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