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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九条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的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三)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
  (四)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七)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重点国有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三)、(四)、(五)、(六)、(七)项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最近3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的财务报告已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有明确、可行的企业改制和上市计划;
  (三)有可靠的偿债能力;
  (四)有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保证人的担保。
  第十一条 申请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
  (一)发行人申请报告;
  (二)股东大会作出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决议或者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文件;
  (三)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企业主管部门的推荐文件;
  (四)公司章程或老企业组织章程;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六)募集资金的运用计划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偿债措施、担保合同;
  (八)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最近3年的财务报告;
  (九)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与承销商签订的承销协议;
  (十一)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作出的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决议或者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总额;
  (二)票面金额;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利率;
  (四)转股价格确定方式;
  (五)转换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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