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享受礼遇的人员有第一款所述的症状或疾病的,由其本人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健康状况,并依法接受检疫人员实施的医学检查和医学排查,
(三)享受礼遇的人员在放射性监测中发生异常现象的,如能提供有效证据表明接受过放射性药物检查或者介入放射性治疗,登记后予以放行。
第十三条 对于享受礼遇人员随身携带或托运的行李物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实施以下通关便利:
(一)享受礼遇的人员携带或托运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可由接待部门协助享受礼遇的人员进行申报,并依法接受检疫。禁止携带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物品以及核生化有害因子入境:
(二)享受礼遇的人员携带或托运的物品或行李,经放射性监测发现异常,如能提供合法手续、符合放射性物质运输安全标准或少量有明确用途的矿石、添加剂、装饰用品等,可予以登记后放行。
第十四条 对于享受礼遇的人员随身携带的伴侣猫、犬或者导盲犬等工作犬,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实施以下通关便利:
(一)享受礼遇的人员携带导盲犬的,可以由接待部门持狂犬病疫苗注射卡、导盲犬专业训练证明和输出国家(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现场检疫合格后予以放行。对仅缺少疫苗接种证书的工作犬,由检验检疫机构对工作犬接种狂犬病疫苗,并加强后续监管,确保该导盲犬随同享受礼遇人员同时离境:
(二)享受礼遇的人员携带伴侣猫、犬的,每人限携带一只,可以由接待部门持疫苗接种证书和输出国家(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对来自非狂犬病疫区的宠物犬或猫可以免于隔离检疫,经现场检疫合格后予以放行,来自疫区的,应依法实施隔离检疫,并加强后续监管,确保该伴侣猫、犬随同享受礼遇人员同时离境。
第十五条 对于享受礼遇的人员所搭乘的交通工具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实施以下通关便利:
(一)在申报无异常的情况下,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可待乘客离开交通工具后再实施检疫:
(二)可由接待部门协助机长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交通工具总申报单、旅客名单和货物舱单等单证。
第四章 规范管理
第十六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加强对接待部门宣传工作,确保享受礼遇的人员能够遵守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不携带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进境的物品入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