⒉项目
分艺术表演类和艺术作品类两部分。
(1)艺术表演类:声乐包括合唱(不超过40人,钢琴伴奏)、小合唱和表演唱(含伴奏不超过15人)、重唱、独唱;器乐(西洋管弦乐及民乐)包括合奏(40-60人)、小合奏(不超过8人)、独奏;舞蹈包括群舞(不超过36人)、双人舞(三人舞)、独舞。
(2)艺术作品类:绘画(国画69×69cm或69×50cm,水彩和水粉55×80cm或55×55cm,版画55×55cm);书法(字体不限40×69cm或35×138cm)、摄影、篆刻。
⒊分组
分为专业组(艺术学校学生)和普通组。普通组分为小学和中学(高中)2个组 。
五、报送评审节目和作品要求
⒈每个艺术表演节目必须是同一学校的学生,演出时间不超过6分钟。
⒉报送的数量原则上每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表演类节目8个(声乐4个、舞蹈2个、器乐2个),绘画作品20幅、书法(篆刻)10幅、摄影10幅。
⒊上报的节目和作品中专业组不超过20%,普通组需占80%[其中小学和中学(高中)各占50%]。
⒋上报的声乐节目中普通组必须包括一个大合唱节目和一个小合唱节目[小学、中学(高中)任选],其他项目任选。
⒌艺术表演类节目一律用大1/2的录像带上报,艺术作品类按规定尺寸上报。
6、艺术表演类节目在录像评比的基础上,按比例评出入围一、二等奖的节目进行现场评比。
六、活动时间安排及要求
⒈第一阶段时间为2002年10月至2003年6月25日。各地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广泛开展宣传动员,层层落实,要成立艺术展演活动领导小组,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展演活动具体方案,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要以学校为单位,发动全体学生参与,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学校艺术活动。在此基础上,各地区举办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并将上报的艺术表演类节目制成录像带。
2003年7月5日(以邮戳为准)前务必将参评节目录像带和艺术作品按要求,报送全国中小学生艺术节组委会办公室。
2003年7月30日前将本地区艺术展演活动实施方案和活动总结,以及本地区艺术展演活动简报等材料报送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活动组委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