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延边农村合作银行吸收合并延吉市延江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批复
(银监复[2008]46号)
延边农村合作银行:
《关于延边农村合作银行吸收合并延吉市延江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请示》(延农合银发〔2007〕110号)及《关于延边农村合作银行吸收合并延吉市延江农村信用合作社申请材料的整改报告》(延农合银发〔2008〕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延边农村合作银行吸收合并延吉市延江农村信用合作社,并在此项工作完成后将延吉市延江农村信用合作社变更为延边农村合作银行延江支行,其所属分支机构变更为延边农村合作银行分支机构。
二、你行的吸收合并工作须在吉林银监局指导下进行,并严格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此项工作完成后,你行要向吉林银监局申请延江支行开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