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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执行《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的处罚程序和应用法律文书的通知

  3.《拘留通知书》。检查站决定对当事人予以拘留后,由检查站填写《拘留通知书》。第二联交拘留所;当事人系国内居民的,第三联寄给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当事人系外国人或港、澳、台人员或华侨的,第三联交当事人或其家属。
  4.《释放通知书》。《释放通知书》由检查站填写,交拘留所,拘留所凭《释放通知书》释放被拘留人。
  5.《通知书》。《通知书》的适用范围是:检查站依照《条例》决定的不准登陆、不准入境和阻止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通知书》一般应交给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
  6.《扣留、收缴护照、证件证明》。对违反《条例》或其他法律、法规,检查站扣留或收缴护照、证件的,检查站应向当事人出具《扣留、收缴护照、证件证明》,《扣留、收缴护照、证件证明》还可作为当事人的监时身份证明。
  外国人的护照、证件,除系伪造、冒名顶替的以外,一般不得扣留、收缴。
  7.《扣留/没收财物收据》。检查站扣留或没收当事人的财物,应当出具《扣留/没收财物收据》,第二联交当事人,第三联由办案部门存档。
  8.《罚款收据》。检查站对当事人处以罚款处罚时应当出具《罚款收据》。第二联交被处罚人,第三联由办案部门存档。公安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未下发前,可用《边防检查收费收据》代替。
  9.《当场处罚裁决书》。《当场处罚裁决书》只适用于对外国人、台湾人逾期居留的罚款处罚。第二联交被处罚人,第三联由办案部门存档。采取当场处罚的,不再出具《处罚裁决书》和《罚款收据》。
  法律文书使用检查站的行政公章,各联之间应加盖骑缝章,站长一栏应盖站长名章或由站长签字,批准人应为站领导,复议机关应写明具体单位。法律文书应用正楷书写,项目应填写齐全。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被处罚人对检查站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检查站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执行办法是:
  1.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后,应立即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检查站。检查站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提交作出行政处罚的有关材料或者证据,并提出答辩书。
  2.复议、诉讼期间,检查站作出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属于《行政复议条例》第三十九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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