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实施办法
(1995年1月16日)
根据《
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19号文件,以下简称《通知》)所提出的要求,为保证改革措施的顺利进行,制定实施办法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这次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坚持政企、政事分开等原则,把公安工作的管理体制逐步理顺,使其机构设置和队伍建设逐步规范化,以适应在新形势下加强公安保卫工作的一项重大举措。由于这项改革牵动面大,政策性强,情况又十分复杂,既有观念认识方面的转变,又有各方面关系的调整,因此在工作中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在国务院领导下,公安部统一负责对全国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并组织专门的工作班子,掌握工作进度和问题,解答改革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审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列入地方公安机关序列的机构,核定下达公安行政编制,对改革工作完成后有重点地进行检查验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吸收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共同协调进行工作。公安厅、局长要具体负责,组织专门班子,按《通知》规定的原则,结合各地具体情况,制定工作计划,分类指导,具体组织实施这项工作。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比较集中的地(市),也要视情况需要,参照上述做法,认真抓好这项改革工作。各级地方公安机关要坚决贯彻执行《通知》确定的改革方针原则和各项政策,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紧密配合,积极稳妥地做好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体制改革工作。
二、按《通知》规定,凡属于应予撤销的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都应予以撤销,恢复保卫处(科)或设立其他形式的治安保卫组织承担其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在撤销前,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通知》的有关规定,正确认识改革的重要意义,努力把大家的思想认识统一到国发〔1994〕19号文件精神上来。要讲明这次改革是贯彻政企、政事分开的原则,目的是逐步减轻企业事业单位的社会负担,强化政府为企业事业单位服务和企业事业单位自身管理两个方面的职能,以更好地保卫和促进企业事业单位生产、建设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要认真细致做好原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肯定他们以往的工作成绩,要求他们以改革的大局为重,以新的姿态积极做好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要按《通知》规定落实单位内部各项保卫工作措施,健全保卫组织,妥善做好原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干警的安置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当地公安机关要落实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关系,认真帮助企业事业单位解决在改革中治安保卫工作上可能遇到的问题,采取积极措施,落实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各项制度建设。在做好以上各项准备工作的基础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正式宣布撤销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的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