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支机构办理121免检通行证时,可由交通银行总行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指定一个分支机构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银行系统的证件申办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专业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保险公司的总行(公司)、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办理121免检通行证明,由单位保卫部门向公安部经济保卫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批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地公安厅、局经济保卫部门填发。
第七条 121免检通行证由使用单位保卫部门负责日常管理,指定专人保管,建立使用登记制度,使用时由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用后及时交回。一旦发生遗失、被盗,要及时按申办途径报告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121免检通行证有效期限届满时,由原申办证件单位保卫部门统一上缴发证公安机关经济保卫部门换领新证。
第八条 持121免检通行证的运钞车,不准搭乘非执行运输任务人员,严禁运输、夹带第二条规定之外的物品。
第九条 运钞车执行运输本规定第二条所列物品时,将121免检通行证放置在汽车前挡风玻璃右下角的显著位置。运输途中驾驶员、押运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礼貌行车,自觉服从交通警察指挥,遇到执勤交通警察、巡警查验证件时,应当主动出示121免检通行证和有关证件。
第十条 持121免检通行证的运钞车,应当在证件有效区域内执行运输任务。途经渡口、桥梁时,可以优先过渡、通行;跨地区执行运输任务的运钞车途经禁行、限行路线的,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通行方便;在城市内执行日常运输任务的运钞车需经禁行、限行路线的,车辆所属单位应当与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运钞车行驶路线、时间和停车地点应当给予方便。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治安、巡警等部门的执勤人员,在执勤中遇持有121免检通行证的运钞车,对运钞车及其载运的物品应予免检放行并协助做好安全工作。
第十二条 持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公安机关经济保卫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保卫部门联合签发的检查证可以对持有121免检通行证的运钞车及其载运物品和人员进行检查。实施检查时,必须由授权检查的公安机关和金融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共同进行。其他单位或个人一律无权检查。
第十三条 持121免检通行证的运钞车,在执行运输任务途中发生交通违章或轻微交通事故时,执勤交通警察可先登记或对现场做必要的处置后放行,待其完成运输任务后,再按规定处理;发生一般以上的交通事故,车辆不能驶离现场时,执勤警察应当协助押运人员对运钞车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