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安部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1年4月5日 实施日期:2001年4月5日)废止公安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
《121免检通行证使用和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5年12月15日)
121免检通行证使用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金融机构、印钞造币企业运输金融免检物品机动车辆(以下简称运钞车)的免检通行证件的管理,保证运钞车在道路上安全通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运钞车运输金融免检物品的种类为(一)现金;(二)金银;(三)有价证券:股票、债券、有奖储蓄存单;(四)银行重要凭证:信用卡、本票、汇票、支票、联行往来凭证、债券收款单;(五)银行重要印章器械:人民币印版、印模、压数机、钢印、联行专用章、票证专用章、联行密押;(六)钞纸。
第三条 运钞车实行免检通行标志。免检通行标志的代号为121。
第四条 121免检通行证只限于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印钞造币企业的运钞车(含护卫车,下同)使用。运钞车每车一证,证上应当标明车辆号牌。
因车辆故障等特殊原因需要临时更换运输车辆时,须经当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经济保卫部门批准,并由所在单位保卫部门出具有关证明,代用车辆方可使用本证。
第五条 121免检通行证分为全国通用免检通行证和区域免检通行证两种。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运钞车使用全国通用免检通行证,加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公章生效。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的运钞车使用区域免检通行证,加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经济保卫部门、交通管理部门公章生效。
121免检通行证由公安部统一制发,有效期一年。
第六条 办理121免检通行证时,由中国人民银行、专业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保险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公司)、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所属的各地印钞造币企业保卫部门,依据运输任务和专用运钞车辆实有数量统一向所在地公安厅、局经济保卫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全国通用免检通行证由公安厅、局经济保卫和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报公安厅、局领导批准后,由经济保卫部门填发;区域免检通行证由公安厅、局经济保卫和交通管理部门审核,由经济保卫部门填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