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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婚姻司谈收养登记的意义、范围和程序

民政部婚姻司谈收养登记的意义、范围和程序
 (一九九二年四月一日)

  一、收养登记
  (一)收养登记是国家通过主管部门对申请建立收养关系的当事人,依照收养法规定的收养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收养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即成立的一项制度。它是中国公民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和外国人收养中国儿童取得合法收养关系的必经程序。
  收养登记是一项与婚姻管理相类似的行政管理工作,也是一项贯彻落实《收养法》的执法工作。从我国国情出发,建立收养登记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二)收养登记的意义
  1.国家通过收养登记可以对收养关系的建立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收养法》的行为。
  2.通过收养登记保护收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保护被收养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睦和社会的安定。收养登记体现了国家对公民收养子女的关心。
  3.通过收养登记国家可以直接对收养当事人及其亲属开展法制宣传,预防违反收养法的行为发生。
  二、收养登记的范围
  《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应当向民政部门登记。”也就是说,凡是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以及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的,都属于我们收养登记的范围。
  《收养法》第二十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民政部门登记”,根据此条规定,外国人在我国收养子女也属于民政部门登记的范围。
  另外,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收养关系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三、收养登记的机关
  (一)中国公民收养子女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这与婚姻登记不同,主要考虑收养登记数量比婚姻登记少,政策性强,收养登记机关设在县以上民政部门比较合适。
  根据被收养人的种类,我们又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这样规定例于收养登记机关了解弃婴和儿童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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