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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做好整顿会计工作秩序及总结整改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9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关于做好整顿会计工作秩序
 及总结整改工作的通知
 (财会字[1996]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局、总公司:
  为了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和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精神,切实抓好整顿会计工作秩序总结整改阶段的工作,使整顿工作取得实效,现对总结整改阶段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要组织对整顿会计工作秩序情况进行验收。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国务院《通知》和《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力量对本地区、本部门的整顿会计工作秩序情况进行验收,以保证整顿工作切实取得成效。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会计基础工作严重混乱的单位,通过自查和重点检查后的整改情况;在自查和重点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违纪问题的查处和落实情况;各级整顿机构重点检查的组织实施情况;各地区、各部门认为需要验收的其他内容,对在验收中发现存在违纪问题但仍未整改的单位,要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对重点检查处理意见尚未落实的,负责整顿工作的有关部门要督促迅速予以落实;对参与重点检查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在重点检查中不负责任、甚至徇私舞弊的,需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二、认真研究会计工作秩序整改建制措施。各地区、各部门要针对本地区、本部门会计工作秩序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在认真分析原因的同时,研究提出整改建制措施,并结合当前和今后的会计管理工作逐步落实,促进各基层单位加强内部管理和会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促进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修养的提高;促进会计改革的深化和会计法规制度的不断完善;促进本地区、本部门的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规范和工作质量的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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