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外贸易
发展基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1996年11月18日 财商字[1996]461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中国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根据《
国务院关于设立中央对外贸易发展基金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6]17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对外贸易发展基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中央对外贸易发展基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中有关财务报表格式另行下发。
附件:中央对外贸易发展基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审计署,各进出口商会。
附件: 中央对外贸易发展基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央对外贸易发展基金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国对外贸易事业的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设立中央对外贸易发展基金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6]1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央对外贸易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中央外贸发展基金)是中央政府建立的在全国范围内用于调节和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专项资金。
为了鼓励机电产品出口,每年在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作为机电产品出口发展基金,专门用于支持扩大机电产品出口。
第三条 中央外贸发展基金由上缴中央财政的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收入(以下简称配额招标收入)和利息,以及基金使用回收的本金、使用费、滞期费等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