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组建或改建的物资集团核心企业应向财政主管机关递交财务隶属关系和资产划转手续申请,经批准后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国家资本金按财务隶属关系逐级上划,并改作法人资本金;集团核心企业则相应调整国家资本金,并按下属全资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和控股公司按控股比例计算的所有者权益数额调整为所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的权益性资本投资。
第八条 国有物资企业集团公司实行改建,应在办理变更工商登记后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有关文件的复印件。
第九条 国有物资企业集团必须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并上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后执行。
第十条 国有物资集团公司应当依照《
会计法》建立总会计师制度,按照《
总会计师条例》履行职责、权限和任务。国有物资集团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任免事项应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在机构改革中,原物资厅(局)组建为集团公司的,一般不再享受行政事业单位政策。个别集团公司接受各级政府委托,还保留部分管理职能的,过渡期不超过三年。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与物资企业集团公司签定扭亏、减亏、增盈目标责任制,并与法定代表人、职工收入挂钩,年终奖罚兑现。并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财政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根据《财务通则》二十七条规定,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物资企业集团公司可以向所属企业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所属企业上交的管理费用在成本费用科目中列支,集团公司收到所属企业上交的管理费直接冲减企业管理费。
第十四条 物资企业集团要建立内部结算中心,发挥筹资优势。努力创造条件成立财务公司,按人民银行的规定报批。
第十五条 物资企业集团理顺产权关系后,实行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具体按《财政部关于印发〈
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会字[1995]11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