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售职工住房全部产权或部分产权的,应先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发生的净收益,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的净损失,借记本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
(2)出售职工住房使用权的,收到的出售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分得的职工出售或出租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6.地勘单位应设置“住房基金”备查簿,辅助登记住房基金的来源及其运用情况。“住房基金”备查簿的借方登记用住房基金购置住房、改造住房、交纳公积金、归还住房租赁保证金和住房借款、其他各项支出等,贷方登记提取的住房折旧、公益金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取得的住房周转金、借入的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购入住房使用权的摊销、其他各项收入等。“住房基金”备查簿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可用于住房方面的资金。
地勘单位应将已出售部分产权的职工住房的原价、累计折旧,以及职工出售、出租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在备查簿中进行登记。对已出售使用权的住房,应单独作为一类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7.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住房周转金的结余。
第301号科目 国家基金
1.本科目核算国家以各种方式投入地勘单位的资金。包括国家直接投入的生产资金,由基本建设拨款完成、地质勘探费划转等形成的资金。
地勘单位承担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取得的各项拨款,应通过“地勘工作拨款”科目核算。
地勘单位取得的各项专项拨款,应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
2.国家基金除规定的增减变动因素外,地勘单位不得自行调整。
3.地勘单位收到国家和上级主管机构拨入的资金,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地勘单位用国家基本建设拨款购建完成的固定资产,在交付使用时,按照购建总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本科目。
地勘单位报经批准,按照核定额度由国家预算拨款划转资金,或将地勘工作拨款结余划转国家基金,借记“其他经费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地勘单位因机构调整、撤并等原因,由其他单位无偿调入资产时,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等科目;向其他单位无偿调出资产时,借记本科目和“累计折旧”等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等科目。
地勘单位因不可抗拒因素(如自然灾害等非常原因)而发生的资产净损失,报经批准后,按批准的核销数,借记本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等科目。
地勘单位报经批准,用国家地质成果对外投资入账时,应按评估确认价值或协议价,借记“地质成果”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长期投资”科目,贷记“地质成果”科目。收回本金与账面价值的差额,报经批准后,借记本科目,贷记“长期投资”科目。地勘单位报经批准,对外转让国家地质成果,按规定转增国家基金时,借记“地质成果”科目,贷记本科目。
4.地勘单位拨给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使用的资金,兴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多种经营企业而投出的资金,应分别通过“拨付所属资金”、“长期投资”科目核算,不使用本科目。
第305号科目 上级拨入资金
1.本科目为地勘单位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专用科目。核算收到上级拨给的用于生产经营使用的资金。
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与上级之间因购销和其他业务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和收付款项等,应在“内部往来”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2.收到上级拨入的固定资产,应按其净值入账,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和本科目;收到上级拨入的流动资产,按转账数,借记“材料”、“管材”、“器材成本差异”、“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上交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时,作相反分录。
3.本科目的核算内容应与地勘单位的“拨付所属资金”科目的有关核算内容相互一致。
第311号科目 地勘发展基金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取得和提取的地勘发展基金。
地勘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地勘科技研制开发、先进设备仪器的引进、技术改造工程、弥补超支与亏损等。
2.地勘单位按规定从当年实现的节余与收益中提取地勘发展基金时,借记“节余与收益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地勘单位接受捐赠取得的资产,按捐赠单位提供的账单金额(无账单的按市价,既无账单也无市价的,按评估确认价值)加上本单位负担的各项费用作为资产价值,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地勘单位报经批准将专项拨款结余转作地勘发展基金时,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按规定用途支用时,借记“地勘生产”、“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项目完成转销时属于形成固定资产的支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等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家基金”科目;属于直接核销的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用于弥补以前年度超支与亏损,借记本科目,贷记“节余与收益分配”科目。
3.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地勘发展基金的结存额。
第315号科目 公益金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提取的公益金。
公益金主要用于集体福利事业。
2.地勘单位按规定从当年实现的节余与收益中提取公益金时,借记“节余与收益分配”科目,贷记本科目。
地勘单位按规定用途支用时,借记“在建工程”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项目完成转销时,属于形成固定资产的支出,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等科目;同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国家基金”科目;属于直接核销的支出,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
3.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地勘单位提取的公益金结存余额。
第321号科目 节余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承担国家预算内地质勘查工作本年度预提和实现的节余总额。发生的超支数,也在本科目核算。
2.年度终了,地勘单位按规定预提未完地质项目节余额时,借记“未完地质项目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地质项目完成验收后,按规定计算结转已完地质项目实现的节余额时(当年完成的地质项目,为该项目实现的全部节余额;跨年度完成的地质项目,为该项目实现的全部节余额减去以前年度已经预提的节余额的差额),借记“已完地质项目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超支,作相反分录。
年度终了,应将本年实现的节余总额全部转入“节余与收益分配”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节余与收益分配--未分配节余与收益”科目;如为超支,作相反分录。
3.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本年本期止实现的节余总额;借方余额,反映本年本期止发生的超支额。年终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331号科目 收益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本年度实现的收益(或亏损)总额。
地勘单位的收益,包括社会地勘工作收益、地质成果转让收益、多种经营收益、其他业务收益、投资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等。
2.地勘单位应于月末将本月或本期实现的各项经营收入、营业外收入、投资净收益、补贴收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增加收益等转入本科目的贷方,借记“经营收入”、“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净收益)、“补贴收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增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际发生的经营成本、费用、经营税金及附加、营业外支出、所得税等,转入本科目的借方,借记本科目,贷记“经营成本”、“经营费用”、“经营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应由经营收入负担部分)、“财务费用”、“投资收益”(净损失)、“营业外支出”、“所得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减收益)科目。
年度终了应将本年实现的收益总额全部转入“节余与收益分配”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节余与收益分配--未分配节余与收益”科目;如为亏损,作相反分录。
3.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本年本期止实现的收益总额;借方余额,反映本年本期止发生的亏损额。年终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第341号科目 节余与收益分配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节余与收益的分配(或超支与亏损的弥补)。
2.本科目应设置“地勘发展基金补亏”、“应交上级”、“提取地勘发展基金”、“提取公益金”、“提取奖金”、“未分配节余与收益”等明细科目。
3.地勘单位用地勘发展基金弥补亏损时,借记“地勘发展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计算应交上级的节余与收益额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科目。
地勘单位按规定比例将节余与收益转作地勘发展基金、公益金、奖金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地勘发展基金”、“公益金”、“应付工资”科目。
年度终了,将全年实现的节余与收益总额,自“节余”、“收益”科目转入本科目(未分配节余与收益),借记“节余”、“收益”科目,贷记本科目;如为亏损,作相反分录。同时,将本科目所属其他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本科目所属“未分配节余与收益”明细科目。结转后,“未分配节余与收益”明细科目如有借方余额,为未弥补的亏损。
年度终了,除了“未分配节余与收益”明细科目外,本科目所属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4.本科目年末余额,反映未弥补亏损。
第401号科目 地勘工作拨款
1.本科目核算地勘单位承担国家预算内地质勘查工作任务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拨款。包括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地方财政预算拨款、矿产资源补偿费专项拨款和其他拨款。
2.本科目应设置“以前年度拨款”、“中央预算拨款”、“地方预算拨款”、“矿产资源补偿费拨款”、“其他拨款”明细科目。
3.地勘单位收到各项地勘工作拨款,借记“限额存款”、“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中央预算拨款退回或年终注销拨款限额时,用红字借记“限额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下年初建立新账时,应先将本科目所属“中央预算拨款”、“地方预算拨款”、“矿产资源补偿费拨款”、“其他拨款”等明细科目的上年贷方余额转入“以前年度拨款”明细科目,再将“已完地质项目支出”、“其他经费支出”科目的上年借方余额与本科目(以前年度拨款)对冲,即借记本科目,贷记“已完地质项目支出”、“其他经费支出”科目。冲销后,本科目(以前年度拨款)如有贷方余额,为上年度地勘工作拨款结余。
上年度决算报告报经主管财政机关批准后,如果冲销数与批准数不一致时,应按批准数进行调整。
(1)批准数大于冲销数时,应按增加数先补列支出,借记“已完地质项目”、“其他经费支出”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再补办冲销,借记本科目(以前年度拨款),贷记“已完地质项目”、“其他经费支出”科目。
(2)批准数小于冲销数时,应按减少数先用红字填制记账凭证,即借记本科目(以前年度拨款),贷记“已完地质项目支出”或“其他经费支出”科目;再将未核销数转入“未完地质项目支出”或“其他应收款”等科目,用蓝字填制记账凭证,即借记“未完地质项目支出”或“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已完地质项目支出”或“其他经费支出”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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