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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规则(2010)


  采取上述风险控制措施后仍然无法释放风险的,交易所应当宣布进入异常情况,由交易所董事会决定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六十三条 结算会员无法履约时,交易所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暂停开仓;

  (二)按照规定强行平仓,并用平仓后释放的保证金履约赔偿;

  (三)依法处置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

  (四)动用该违约结算会员缴纳的结算担保金;

  (五)动用其他结算会员缴纳的结算担保金;

  (六)动用交易所风险准备金;

  (七)动用交易所自有资金。

  交易所代为履约后,取得对违约会员的相应追偿权。

  第六十四条 有根据认为会员或者客户违反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并且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的,为防止违规行为后果进一步扩大,交易所可以对该会员或者客户采取下列临时处置措施:

  (一)限制入金;

  (二)限制出金;

  (三)限制开仓;

  (四)提高保证金标准;

  (五)限期平仓;

  (六)强行平仓。

  前款第(一)、(二)、(三)项临时处置措施,可以由交易所总经理决定,其他临时处置措施由交易所董事会决定,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八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六十五条 在期货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宣布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因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或者计算机系统故障等不可归责于交易所的原因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

  (二)会员出现结算、交割危机,对市场正在产生或者将产生重大影响;

  (三)出现本规则第六十二条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后仍未化解风险;

  (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况。

  出现前款第(一)项异常情况时,交易所总经理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等紧急措施;出现前款第(二)、(三)、(四)项异常情况时,交易所董事会可以决定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交易、调整涨跌停板幅度、提高交易保证金、限期平仓、强行平仓、限制出金等紧急措施。

  因交易异常情况及交易所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的损失,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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