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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下发《1996年记帐式(一期)国库券发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3.承销团成员以外的各证券经营机构,可作为国债二级分销商,参加本期国库券的分销。
  4.本期国库券的分销,采取挂牌分销和合同分销两种形式。
  (1)挂牌分销是指承销团成员在各证券交易场所公开挂牌卖出,各证券经营机构自由申买的分销办法。
  (2)合同分销是指承销团成员采取直接同二级分销商签订分销合同的形式进行。合同分销部分,承销团成员应于1月30日前,依据分销合同逐笔或分批向证券交易场所发出分销确认。证券交易场所据此将相应的债权转入分销机构的证券帐户。
  5.其他机构及个人投资者购买本期国库券,可凭证券帐户委托证券经营机构向场内申报买入,各证券交易场所电脑主机将自动完成认购,将买入国债数量记入投资者证券帐户。为方便未开立证券帐户的投资者购买国债,证券经营机构可为投资者开立证券二级帐户,自行管理客户买卖记帐式国库券的债权变动情况。
  6.证券二级帐户是证券交易场所电脑主机帐户的分帐户,不具有直接交易功能,投资者买卖本期国库券应向其开设二级帐户的证券经营机构发出买卖委托通知书,通过一级帐户向场内申报买卖。为便于管理,凡为投资者开立二级帐户的证券经营机构,应按照自营业务与代理业务分帐管理的规定,在交易场所内单独开立“委托买卖专户”,专门办理二级帐户投资者买卖记帐式国库券的业务,不应与本公司自营证券帐户混用。开立二级帐户的投资者购买本期国库券,证券经营机构以“委托买卖专户”号码向场内申报买入,交易场所电脑主机自动完成认购,将债权转入其“委托买卖专户”;证券机构将相应债权记入该投资者二级帐户。为使证券机构为开立二级帐户的投资者出具的凭证规范、统一,暂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国库券代保管单凭证代替。但在使用中要做到:按照分类记载的要求进行管理,所开具的本期国库券代保管额度应与二级帐户及证券交易场所内“委托买卖专户”的总额一致。
  7.实行证券二级帐户监控制度,各证券交易场所应定期检查二级帐户的开立及债券持有人的分布情况。各证券经营机构应建立二级帐户管理制度,保证其在各证券交易场所“委托买卖专户”总量与二级帐户总量一致。
  三、承销办法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债一级自营商管理条例》的规定,各国债一级自营商的基本承销数额不得低于当期国债发行量的1%,基本承销数额的基本价格为每百元面值89.2元。
  2.国债一级自营商基本承销数额部分,财政部在60亿额度内采取招标方式发行,各承销团成员可以在最低投标数额5000万和投标底价以上自愿投标认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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