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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洗理卫生费纳入工资总额后有关财务处理的复函[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宣布失效

财政部关于洗理卫生费纳入工资总额后有关财务处理的复函
 (1994年10月10日 (94)财工字第409号)


北京市财政厅:
  你局京财工(1994)1306号《关于请对国有企业洗理卫生费、交通费补贴纳入工资总额后有关财务处理问题予以明确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和洗理卫生费纳入挂钩工资总额问题,劳动部、财政部《关于1994年审核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4]297号)已明确规定,“企业要报送参照执行有关上下班交通费及洗理费的文件和1993年末执行人数,经审核批准后纳入1994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鉴于企业洗理卫生费国家未做过规定,已执行洗理卫生费的企业应按原执行的标准一次性核入1994年挂钩工资总额基数;未执行洗理卫生费的企业不得参照其他企业核增工资总额基数。在财务处理上,洗理卫生费经批准纳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的,按职工工资开支渠道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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