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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系统《证券中介机构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预计净残值率=(预计残值收入-预计清理费用)/(固定资产原值)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某类固定资产的月折旧额=(本月应计提折旧的该类固定资产原值合计)×月折旧率
  当月增加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已达使用年限但性能尚好的仍需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在1993年底以前继续按原值和规定的标准提取折旧。从1994年1月1日起不能再提折旧。未达到使用年限而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属于由于社会技术进步必须由先进设备替换的落后设备,以及由于能源消耗等国家规定应予淘汰的设备和确属产品质量问题提前报废的设备,其未提的折旧可以补提;属于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其未提足的折旧不再补提。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由财务部门进行核算,计提折旧,负责监督,定期盘点,如有不符,要查明处理。
  第三十六条 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或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下的家俱用品和下列物品无论使用年限长短,无论价值多少均为低值易耗品,点钞机、铁皮柜、计算器、打捆机及经财政部同意列入成本的其他物品。
  第三十七条 单位价值在50元(不含50元)以下的低值易耗品可以在领用时一次摊销;单位价值在50元以上的,应在领用和报废时各摊50%;价值较大的可分期摊入成本。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和库存低值易耗品调出时,一律实行有价调拨。

第八章 经营资金

  第三十九条 经营资金是用于单位经营活动的资金。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经营资金的管理。
  第四十条 经营资金包括:由国家、上级主管部门调入或拨入的专项资金,单位利润分配形成的经营资金,以其他形式筹资构成的经营资金。
  第四十一条 对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单位,应在年初向其上级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经营资金的提取和使用计划。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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