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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系统《证券中介机构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五、应在利润留成开支的各种奖金。
  六、应在企业利润留成中开支的各项违约金和罚款等。
  七、营业税和各项税款附加。
  八、对各种公益事业和社会活动的赞助费。
  九、与单位业务无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证券行业的成本原则上按权责发生制进行核算。
  分期摊销的费用,应按照费用项目,受益期限确定摊销金额,除租赁费按租约摊销,一般摊销期不得超过四个季度。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摊销的要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成本核算项目即为第十六条的内容。
  证券交易中所支付的成本应按移动加权平衡法核算。公式如下:
  移动加权平均单价=(期初结存金额+本期购进金额)/(期初结存面值+本期购进面值)
  本期证券交易所支付成本=本期购进面值×移动加权平衡单价
  总成本=购入证券面值×移动加权平均单价+业务管理费
  第二十条 单位的成本按季、按年进行考核,检查成本计划执行情况,对超成本计划的项目,要分析原因,及时采取措施,保证各项成本控制在计划以内。
  第二十一条 成本考核主要检查费用降低率及营运资金周转率。计算公式如下:
  1.费用降低率=(基期业务管理费÷基期交易额-报告期业务管理费÷报告期交易额)×100%
  2.资金利润率=利润÷经营资金

第五章 营业外支出及税利解缴

  第二十二条 离休退休退职费、抚恤金、长休人员支出、反聘费等应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乱列其他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证券中介结构实行利润上缴管理形式,单位实现利润总额,按规定上交利润,上解比例为应计利润总额的50%。

第六章 留利和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留利是指单位按规定上交各种税金和利润后的利润,单位应在留利中按规定提取各种专用基金。
  第二十五条 对各项专用基金要加强管理,按规定用途有计划地提取和使用,分别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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