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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系统《证券中介机构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十四条 经营收入要按规定列入有关科目核算,不得截留或作其他帐务处理。经营收入发行多收或少收时,除责任人个人负担外,应由有关人员提出凭证,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核,单位领导批准,作损益处理。

第四章 成本管理

  第十五条 成本管理是加强经济核算的重要手段,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成本开支规定,不得擅自扩大成本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和随意摊提成本费用,成本核算必须真实可靠。
  第十六条 成本开支包括:
  一、证券交易中所支付的成本;
  二、经营业务中支付的借入资金利息;
  三、支付给其他单位代办证券业务的手续费;
  四、按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五、固定资产修理费。修理费实行计划管理,费用额较大的可以分次列入成本;
  六、办理业务过程中直接发行的业务管理费包括:
  1.有价证券上市费、业务印刷费、宣传费、劳保用品费、差旅费、营业用房租金、营业用房水电费、取暖费、钞券运送费、押运费、邮电费、律师费、诉讼费、咨询费、出纳费、业务用品费、车船燃料费、财产保险费、公证费、签证费、会议费、外事费、公杂费;
  2.低值易耗品摊销;
  3.职工工资包括:实际支付给固定工、合同工、经批准使用的临时工、计划外用工的工资和工资性津贴;
  4.职工福利费:指按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各种物价补贴、各种奖金及落实政策补发的工资)的11%提取的福利费;
  5.工会经费,应按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各种价格补贴、落实政策补发工资后数额的2%提取;
  6.职工教育培训费,按职工工资总额(扣除各种价格补贴、奖金及落实政策补发的工资)的1.5%范围内开支。
  第十七条 下列各项费用开支不得列入成本;
  一、应在各项专用基金和专项拨款中开支的费用。
  二、应在营业外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离、退休职工的工资和费用;长期病休人员的工资和编制外人员生活费及其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劳动保险费及职工丧葬抚恤费;非常损失费等。
  三、超出国家规定开支标准部分的各项费用开支。
  四、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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