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六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任期五年内,审议通过了37件法律,10件补充修改法律的决定,16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共63件。其中有52件是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同时,常委会还经过认真审议,决定将宪法修正案草案以及《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两个法律草案提请这次大会审议。立法工作的重大进展,使我国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社会生活的基本方面,已经不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可依。以宪法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
  适应社会主义四化建设、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需要,常委会一直把制定有关经济方面的法律作为立法工作的重点。在已经制定的37件法律中,有关经济方面的法律22件,有关对外开放的法律10件。这些法律对于促进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发展,对于肯定改革的成功经验、巩固和发展改革的成果,对于吸引外资、发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为各方面经济关系的互相协调,改善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节控制和统一监督管理,维护经济秩序、推动经济的协调发展,为加强对自然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提供了法律手段。为了妥善地解决改革、开放中许多新问题亟待作出法律规定,而立法又缺乏成熟经验的矛盾,六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还通过了常委会提出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这是从我国当前实际出发加强法律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可以积累经验,为制定或者修改、补充法律作准备,有利于加快经济立法工作。
  适应政治体制改革和建设民主政治的需要,常委会的立法工作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方面迈出了新的步伐。主要是:改进和完善选举制度,保证选民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主权利;加强地方各级人大的组织和工作,扩大较大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制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促进常委会民主决策的制度化、法律化;制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建设,发展基层直接民主;制定加强法制教育维护安定团结的决定和修改补充惩治犯罪的法律,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进一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利于改革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特别是制定了民族区域自治法,用法律形式把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固定下来,体现了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民主权利的精神,对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加速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巩固国家的统一和独立,具有重大的作用。根据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决定,常委会还决定成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基本法的起草工作正在抓紧进行。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