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民发〔2012〕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了提高救灾应急能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规范中央救灾物资储备、调拨及经费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民政部、财政部对2002年制定的《
中央级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民发〔2002〕19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的《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救灾应急能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规范中央救灾物资储备、调拨及经费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救灾物资是指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由民政部购置、储备和管理,专项用于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灾民和安排灾民生活的各类物资。
中央救灾物资的储备种类、数量和经费由民政部商财政部确定。
中央救灾储备物资实行统一规格、统一标志。中央救灾物资的有关技术标准由民政部负责制定。
第三条 中央救灾物资坚持定点储存、专项管理、无偿使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受灾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中央救灾物资由民政部根据救灾需要商财政部后,委托有关地方省级(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定点储备。担负中央救灾物资储备任务的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代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