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应继续参加失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职工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二)国家计委、建设部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办发[1999]101号文件精神,尽快制定颁布新的勘察设计收费标准,此项工作原则上与体制改革工作同步完成。
(三)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有关税收政策按《
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38号)的规定办理。在改制前属于财政拨款的勘察设计单位,其自用土地的税收政策按照《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35号)的规定办理。
(四)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时,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企业法人。交由中央管理的勘察设计单位,按规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其子公司及直属分支机构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进人中央管理的企业的勘察设计单位,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移交地方管理的勘察设计单位,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的名称,可用原单位名称(去掉主管部门),或用符合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其他名称。考虑到原单位名称的品牌和无形资产,改为企业后的5年内,在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上可附注原单位名称。
(五)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后,工资分配管理按以下原则进行。
1.凡原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勘察设计单位,可按国家现行政策规定,继续执行工效挂钩办法。改为企业后,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经税务主管机关审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实际发生的企业工资总额可在税前扣除。
2.可根据有关政策,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在贯彻“两低于”的前提下,实行其他工资分配形式。
3.有条件的单位,要积极探索适合科技型企业特点的分配制度,进行项目核算分配制、年薪制等改革试点。
四、组织领导
(一)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工作由建设部牵头,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中编办、中央企业工委、人事部、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勘察设计单位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及时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对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国务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