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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二)关于养老保险问题。
  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的基本养老金,要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今后在国家统一部署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时,各地要继续在政策上予以倾斜。
  军转干部所在企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地方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将企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军转干部在当地建立帐户前的军龄和在企业工作的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属于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单位缴费部分确有困难的,可由军转干部所在企业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协议,确保军转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未参保企业的已退休军转干部,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基本养老金并负责发放,并按有关规定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所需资金由现行渠道解决。
  在困难国有企业工作、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军转干部,如本人自愿,可提前退休,并按国家现行规定相应减发基本养老金。提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现行渠道解决。
  (三)关于基本医疗保障问题。
  军转干部所在企业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地方政府要督促企业尽快参保。对未参保企业军转干部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企业参照当地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报销。企业报销确有困难以及参保后医疗费负担仍很沉重的企业军转干部,要通过社会筹资和同级财政补助等办法给予医疗救助。
  (四)关于资金筹措问题。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地要确保企业军转干部工资、基本养老保险、下岗失业和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落实。企业要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尽快补发拖欠企业军转干部的工资等各项费用,已关闭停产且无其他收入的企业所需补发资金,由其主管单位帮助解决。无主管单位或主管单位无力帮助解决的,由地方政府筹措资金予以解决,并在政府预算中作出安排,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为帮助地方建立企业军转干部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中央财政从2003年起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地方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包括按照现行渠道解决在地方的中央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补助资金、发放未参保企业退休军转干部退休金和提前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的补助。专项补助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具体操作时,根据各地的工作实绩和支出情况,参照安置到企业的军转干部人数和财政困难程度,确定补助数额;年度终结后,委托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进行专项检查,对仍存在拖欠企业军转干部工资等各项费用问题的地区,相应扣回补助资金。
  (五)关于人员补贴标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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