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中央组织部、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资委、总政治部
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
(2003年9月27日)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认真解决部分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人发(2002]82号,以下简称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原则
(一)82号文件是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基本政策依据,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要在文件规定的政策框架内解决。
(二)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担负起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要把驻地的中央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纳入地方政策范围,统筹考虑,统一政策和有关待遇。要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把问题解决在当地。
(三)地方财政要采取积极措施,妥善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确有困难的老工业基地以及接收安置企业军转干部较多的地区给予适当支持,并与地方的实际投入、工作绩效挂钩。
(四)坚持解决困难与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在做好绝大多数企业军转干部思想教育工作的同时,对极少数违法违纪人员要依法依纪予以处理。
(五)统筹兼顾,通盘考虑,避免引起其他群体攀比,形成新的不稳定因素。
(六)国资委要指导、监督中央企业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做好企业稳定工作,积极协助地方党委和政府维护稳定。中央企业贯彻落实82号文件所需资金由现行渠道解决。
二、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具体措施
(一)关于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军转干部家庭要全部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随时申请、随时审核、随时审批,并将最低生活保障金及时兑现到户,落实到人。企业军转干部家庭生活确有特殊困难的,县(含县)以上民政部门要酌情给予临时救助,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通过多种渠道解决。
对于按政策规定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军转干部,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以及原企业要继续按照"三三制"的原则筹集资金,保障其基本生活。对未进入中心及已出中心尚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实现再就业的,由企业负责发放基本生活费。企业确有困难的,经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由财政按"三三制"的原则给予补助。对未实现再就业的企业军转干部,各地要作为再就业工作的重点,优先纳入再就业扶持范围,及时发给《再就业优惠证》,帮助其尽快实现再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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