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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6年8月14日 财清字[1996]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清产核资办公室、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
  现将《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上报。
  附件: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

加送:中共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
   院、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总部。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
   室、处)。

附件: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完成全国范围内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以下简称“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任务,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令第88号)和《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1995]5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29号),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目的是:摸清集体企业“家底”,解决资产状况不清、帐实不符、资产闲置浪费及被侵占流失的问题,促进理顺产权关系,为集体企业建立规范的资产(资金)管理体系创造条件,为促进集体企业的改革与发展,以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打好基础。
  第三条 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内容是:资产清查、价值重估、产权界定、资金核实、产权登记、建章建制等。
  第四条 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范围是:所有在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包括联合经济组织、有关事业单位,各级信用社、供销社,由集体企业改制为各类联营、合资、股份制的企业,以及以各种形式占用、代管集体资产的部门或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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