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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华侨农场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9月8日 实施日期:1997年9月8日)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华侨农场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5年1月14日 (94)财税字第099号)


广东、海南、福建、江西、吉林、云南省、广西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对国有华侨农场,包括国有华侨林场(以下简称“华侨农场”)征收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华侨农场从1994年1月1日起应统一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其他税收政策规定。
  二、考虑到华侨农场的特殊性,为支持华侨农场的发展,在1995年底前可暂以农场为纳税人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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