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关于海关系统行政性收费
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年6月3日 财文字[1996]227号)
广东分署、各海关、有关院校:
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1993]18号、19号文件精神,根据
财政部《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94)财预字第37号]、《
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后适用预算科目及缴库问题的通知》[(94)财预字第65号]和《
关于下达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5]27号),现将海关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海关9项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即海关监管手续费(指原列入规费的免税商店商品监管手续费、行李物品监管手续费、海关监管区域外货物监管手续费)、国际集装箱批准手续费、货物进出口证明书、海关施封锁成本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手续费、进口商品退税(关)手续费、单证费、进口货物滞报金、出口监管仓库货物监管手续费。
二、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严格按收支两条线原则进行管理,应该收缴的行政性收费做到应收尽收,不得藏匿不缴、拖欠、挪用或坐支。
三、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后,海关系统的收费项目的审批、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海关总署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审批,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海关专用收费票据。
四、各海关纳入预算管理的收费收入,作为中央财政收入在“海关行政性收费收入”科目核算,于每月末全额汇缴总署,由海总署集中于每月终了3日内汇总缴中央财政。
五、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后,海关原由收费收入开支的费用,由财政部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参考上年实际支出,考虑当年收支增减因素,按年度核定“其他支出”预算,保证海关执收所需各项业务支出。
六、“其他支出”科目具体开支范围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