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关于“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荣誉称号
获得者奖励晋升职务工资档次的通知
(人发[1996]108号)
河北省、辽宁省、福建省、河南省、天津市人事厅(局)、监察、公安、税务、民政、工商厅(局):
根据《
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第
十条规定,对获得“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荣誉称号的人员,给予晋升工资档次奖励,并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获得“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荣誉称号的人员,在其现职务工资基础上,奖励晋升一个职务工资档次,从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起执行。其中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以后获得过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奖励的,这次不再给予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奖励。
二、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奖励,由有关省、市人事厅(局)审批。
三、奖励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工作,由本人所在单位填写《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奖励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呈报审批表》(式样附后)一式三份,经批准后,呈报单位、审批机关各留存一份,存入本人档案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