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勤系列人员工资的确定
1.驻外使领馆有技术等级的工人按本人技术等级确定工资级别(工资级别与技术等级对应关系见附表三),并按规定的任职年限执行相应的工资档次(见附表四)。在确定工资档次时,其国内外同一技术等级的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
2.驻外使领馆无技术等级的工人按工作年限确定工资级别和相应的工资档次(见附表三)。
(三)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级别和工资档次的首次确定,由派出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并书面通知驻外使领馆。
三、正常增加工资的办法
(一)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在本职务(技术等级)工作达到规定的年限,经考核合格,可在本工资级别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并从年限期满的下个月起兑现工资。考核不合格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在本职务(技术等级)工作的年限,从任本职务(技术等级)的当月起计算。具体的工作年限规定如下:
1.外交系列。工资级别为一至四级的人员,任本职务满四年,进入本工资级别的第二档,以后每满三年在本工资级别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工资级别为五级的人员,任本职务每满三年,在本工资级别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工资级别为六至七级的人员,任本职务满三年,进入本工资级别的第二档,以后每满二年在本工资级别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工资级别为八至十级的人员,任本职务每满二年,在本工资级别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2.工勤系列。工资级别为一级的人员,任本技术等级满三年,进入本工资级别的第二档,以后每满二年在本工资级别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工资级别为二至七级的人员,任本技术等级或在本岗位工作每满二年,在本工资级别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驻外使领馆馆长和常驻临时代办晋升工资档次,由使领馆报国内派出单位人事部门审批;驻外使领馆其他工作人员晋升工资档次,由使领馆审批,并报国内派出单位人事部门备案。
四、其他
(一)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由外交部具体部署和实施。
(二)本实施细则自1994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