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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人事部 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
 工资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
 (1994年10月22日 人薪发[1994]46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我们制订了《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附件: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细则

  根据《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实施范围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范围,限于1994年7月1日起在编的工作人员。

二、国外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制度的实施

  (一)外交系列人员工资的确定
  1.驻外使领馆外交、行政技术人员(干部)按本人的国外职务确定工资级别(工资级别与国外职务对应关系见附表一),并按规定的任职年限确定相应的工资档次(见附表二)。在确定工资档次时,其国内外同级行政职务(含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可连续计算。
  2.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中,派出前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按派出时确定的外交职衔并参考其专业技术职称,比照派出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工资档次。
  3.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的十一个总领事馆(纽约、旧金山、洛杉机、芝加哥、休斯敦、多伦多、温哥华、圣保罗、汉堡、悉尼、大阪)中享受对内参赞待遇的领事,按外交系列中相应的参赞确定工资级别和工资档次。其他各总领事馆不得效仿。
  4.凡按低于国内所任职务派往驻外使馆工作的司、局级人员,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工资级别按本人国外职务确定,其工资档次可直接进入本工资级别的最高档。
  5.1994年7月1日派往总领馆(上述十一个总领馆除外)享受参赞待遇的领事和按低于国内所任职务派往使馆的司、局级人员,1995年6月30日前仍按原对内待遇计发国外职务工资,自1995年7月1日起,均按对外职务计发国外职务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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