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1995年中央决算的决议
(1996年7月5日通过)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听取了财政部部长刘仲藜代表国务院所作的《关于1995年中央决算的报告》,经过审议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1995年中央决算,批准财政部部长刘仲藜所作的《关于1995年中央决算的报告》。
关于1995年中央决算的报告
--1996年7月3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财政部部长 刘仲藜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国从1995年开始实施《
预算法》。《
预算法》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编制中央决算草案,报国务院审定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现在1995年中央决算已经编成,我受国务院委托,向本次常委会提出1995年中央决算的报告,请予审查。
1995年,中央财政总收入3866.63亿元,完成预算的101%,比预算增加39.09亿元,比上年增长11.2%。其中,中央本级收入3256.62亿元,完成预算的101.2%;地方上解中央收入610.01亿元,完成预算的100.2%。中央财政总支出4529.45亿元,完成预算的100.8%,比预算增加35.11亿元,比上年增长9.3%。其中,中央财政本级支出1995.39亿元,完成预算的97.6%;税收返还和补助地方支出2534.06亿元,完成预算的103.5%。中央财政收支相抵,赤字662.82亿元,比预算确定的666.8亿元减少3.98亿元。
上述中央决算收支与我向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报告的预算执行数比较,财政总收入增加了21.5亿元,财政总支出增加了19.9亿元,财政赤字减少了1.6亿元。
1995年中央财政收支按复式预算汇总的完成情况是:
中央财政经常性预算收入3891.46亿元,完成预算的102.7%。主要收入项目的完成情况是:(一)中央本级经常性收入3281.45亿元,完成预算的103.2%。其中,各项税收3202.62亿元,完成预算的102.1%;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收入27.79亿元,完成预算的139%;其他收入42.97亿元,完成预算的238.7%,主要是执法部门的罚没收入和行政性收费超收较多。(二)地方上解收入610.01亿元,完成预算的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