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管理规则
(1995年12月20日劳动部发布)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安全生产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有效地进行工作,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家组是国家组织的一支多专业、跨部门的高级技术队伍,其成员从有关国家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的技术人员中聘任。
第三条 专家组的主要任务是参加国家组织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和安全技术咨询,为制定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和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提供技术咨询和专业服务。
第四条 专家组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劳动部安全生产管理局负责。
第五条 专家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社会主义道路;
(二)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具有一定的政府水平;
(三)具备高级工程师(副教授)以上职称,熟悉掌握本专业技术理论,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四)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勤政廉洁;
(五)身体健康,能从事现场调查研究工作。
第六条 聘任专家组成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国务院有关部门或有关单位推荐;
(二)劳动部安全生产管理局负责组织提出拟聘专家名单并进行审查;
(三)劳动部和有关部门复核同意;
(四)劳动部部长批准任命;
(五)颁发专家聘任书和专家证。
第七条 专家组成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执行公务时,应公正、客观和独立地开展工作,直接对其指派单位负责;
(二)执行公务时,应出示指派单位介绍信和专家证;
(三)执行公务时,有权进入有关现场进行工作,调阅与任务有关的文件及技术资料,了解与任务有关情况;
(四)执行公务时应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任务完成后应向任务指派单位写出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