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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企业厂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评议工作规定

  一、审计依据、审计时间、审计范围和审计方式;
  二、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
  三、厂长任职期间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情况,包括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经营效益以及任期以来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情况;
  四、任职期间企业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任职以来重大经济事项和经济遗留问题以及对发现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对被审计单位综合经济评价。
  第二十条 审计报告经审计组长审核签字后,送交被审计单位、被审计评议厂长签认。如属离任审计,审计报告应送离任和接任厂长双方签认,若意见不一致,被审计评议或接任厂长接到审计报告、审计评议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一并报审计机构审定。
  委托社会审计组织代理审计的,在按本条前款规定办理的同时,应将审计记录、审计底稿、审计证据移交委托审计机构。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构在审核审计报告的基础上提出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审计评议书,连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被审计评议厂长对“审计评议书”的意见一并报审计机构所在单位领导审定批准后,分别送达被审计单位和干部管理部门。
  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工程、建筑、工业总公司审计机构对铁路分局(总公司)、工程局、机车车辆工厂的厂长任期经济审计评议的审计报告、审计评议书应抄报铁道部干部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经审计,发现企业厂长任职期间经营管理活动中效益显著,成绩突出的,审计机构除在审计报告中作出评价外,应向企业主管部门领导提出表彰意见。
  第二十三条 经审计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按财经法规规定应予处理的,由审计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请主管审计领导批准后,下达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执行。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决定之日起四十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构。对违反财经法规的直接责任人员,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移送监察等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处理,对被审计评议厂长应承担经济责任的,审计机构应提出处理意见由干部管理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被审计评议厂长对审计部门提出的处理意见如有异议,属铁道部审计局实施审计的,可在收到审计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铁道部领导或审计署申请复审;部属单位审计机构实施审计的,向审计机构所在单位领导或上一级审计机构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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