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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失效]

  (三)非职业转职业驾驶培训;
  (四)驾驶员职业技能鉴定培训;
  (五)机动车驾驶员再教育培训。
  (六)与驾驶机动车相关的其他培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方式分为全日制、学时制两种。
  学员可根据情况自由选择培训种类及培训方式。

第二章 培训业户

  第六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业户必须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以下简称培训许可证)。
  第七条 申请培训许可证应符合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发展规划、依据交通部颁布的开业条件及《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申请、立项、筹建、审核、发证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 申请者凭培训许可证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开业。
  第九条 培训业户必须严格按照培训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培训,严格执行交通部颁发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使用统编教材,保证培训质量,无教练场地的培训业户须到符合条件的教练场培训学员。
  第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年对培训业户的经营资格、经营行为进行审验,并对培训质量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学员

  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必须持有培训许可证的培训业户报名。
  第十二条 申请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应符合下列身体条件:
  (一)申请参加大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驾驶员培训的,身高不低于155厘米;申请参加其他车型培训的,身高不低于150厘米;
  (二)两眼视力不低于标准视力表4.9(允许矫正);
  (三)无赤绿色盲;
  (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辩别声源方向;
  (五)四肢、躯干、颈部运动能力正常;
  (六)无妨碍安全驾驶疾病及生理缺陷。
  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年龄应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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