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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等关于印发《水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市场因下列原因之一终止:
  (一)批发市场提出申请,经原批准的政府同意后注销登记;
  (二)依法被撤销;
  (三)依法宣告破产;
  (四)其他合法终止。
  第十四条 批发市场终止后,应当依法成立资产清算组织,清算其资产及债权债务。

第三章 交易与管理 

  第十五条 进入水产品批发市场的货物,必须在政府批准该市场经办的批发业务范围之内。进入市场的货物必须符合卫生、渔政部门的规定;腐败变质、有毒及其他有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货物,违法捕获的水产品,不得进入市场。
  第十六条 批发交易必须保证公正、合理,严禁垄断。
  (一)批发交易一般应当以拍卖或者投标方式进行。但形不成拍卖或者投标条件的,也可以采取议价销售或者定价销售方式。登场货物较多,以拍卖或者招标方式批发后剩余的物品,也可以采取议价销售方式。
  (二)市场开办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批发市场内对其经营范围内的货物有买卖行为。
  (三)批发交易开始前,应当公布上一日各主要货物成交的价格,并公布当日到货情况,包括各种货物的品名、数量及供货人。
  第十七条 市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纳市场管理费,并依法纳税。
  第十八条 批发市场应当组建相应的结算系统。货物成交后,由市场委派的专职人员开具销售货款票,其内容应当包括货物品名、数量、单价、货款总额、供货人、买货人等项,由买货人持票到市场财务结算处办理货款结算手续,并交纳费、税后,凭票取货。
  第十九条 各批发市场应当制订本市场交易规则及市场工作人员职责,公布于众,并对本市场工作人员定期考核,征求买卖双方对改进市场服务管理工作及对工作人员的意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批发市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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