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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资料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月20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20日)废止(原因:不适应当前广播影视发展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令
 (第21号)


  现发布《音像资料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孙家正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音像资料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音像资料的管理,促进音像资料事业的发展,充分发挥音像资料在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中的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音像资料,是指各种具有保存和参考价格的磁带、唱片、光盘、磁盘等视听载体。
  第三条 从事音像资料的收集、整理、利用和保护及其他相关活动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全国音像资料事业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音像资料管理工作。

第二章 音像资料机构的设立

  第五条 音像资料机构分为综合音像资料馆和行业音像资料机构。
  综合音像资料馆是收集广播影视节目及其他各类音像资料,并进行综合利用的专门机构。
  行业音像资料机构是服务于本行业的进行音像资料信息研究的专门机构。
  第六条 国家音像资料馆为国家综合音像资料馆,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设立。
  地方综合音像资料馆,由本行政区域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
  其他行业音像资料机构由其主管部门设立。
  第七条 地方综合音像资料馆的经费,由其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和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共同解决。
  行业音像资料机构的经费,由其主管部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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